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安徽工业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办〔2017〕17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科专业建设与调整基本原则: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立足学校实际,以学校学科优势和办学传统为基础,依托行业背景,突出专业特色;根据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模,促进规模与效益相协调;加强在基础前沿领域、国家及区域重点战略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学科交叉融合。
第二条专业建设与调整目标:加强专业设置引导和调控,建立健全专业准入、预警和退出机制,合理控制本科专业数量,逐渐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与行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章 新专业准入标准
第三条 新设专业应符合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学院自愿撤销传统专业,申报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的新增专业,按“撤一增一”原则予以优先考虑;鼓励申报和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需要的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的“新工科”专业。
第四条学院每年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五条 新设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
2.有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
3.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4.有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
5.具备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需最基本的师资队伍及实验条件。
第六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布局和需求分析报告,结合学校实际,有下述情况的专业原则上不予申报:
1.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2.省内专业设置重复度高且没有强势学科依托的专业;
3.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
第三章 新专业申报程序
第七条 每年6月初,教务处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发布新专业申报通知,各拟设新专业的学院按照要求向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新专业申报程序:
1.新设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初步论证,论证可行后提交申请材料到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校级论证;
3.论证结果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4.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5.审议通过后先校内公示,然后报教育部平台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
第八条学校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行业转型升级需要,对于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学生满意度低、就业效果差、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专业,学校将依据相关指标达成情况采取专业的警告、减招、停招、撤销等处理措施,具体参见第九条、第十条;对人才培养方案同质化严重的相近专业进行归并。
第九条学校从生源情况、就业质量、转专业情况、办学条件、专业评估、培养方案同质化等方面对专业办学质量与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对相关专业实行校内专业预警、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撤销等处理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专业预警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1.初次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理工类专业与非理工类专业分开计算),且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上一年招生第一志愿报考率小于10%且调剂录取率大于70%;
2)上一年级转专业申请转出比例大于30%。
没有毕业生的专业连续两年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实行校内预警。
2.办学条件与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偏离较大的。
受到1次校内预警的专业,必须及时整改。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办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
(二)减少招生、停止招生
对于连续2次受到校内预警的专业,减少招生计划。专业招生计划指标比上一年核减10%-20%。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停止招生:
1.连续3次受到校内预警;
2.连续两年上一年级转专业申请转出比例大于40%;
3.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停止招生申请;
4.办学条件与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偏离很大且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善;
5.人才培养方案同质化严重的相近专业(保留一个)。
对被停止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暂停该专业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2.暂停该专业新教师的引进;
3.暂停申报与该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
4.被停止招生专业若希望继续招生,所在学院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经校内评估合格,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能恢复招生。
(三)专业撤销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
1.连续五年未招生;
2.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专业撤销申请;
3.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被停止招生或撤销的专业所在学院应做好专业停招(办)后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并做好停招(办)专业相关教师的分流与转岗事宜。
第十条学校每年开展一次专业调整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依据评价结果执行相关专业的警告、减招、停招、撤销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依据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和就业质量报告,对于专业生源好、专业特色明显、办学条件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率以及用人单位满意度高的专业,招生计划予以优先保证,并在办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招生办、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